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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更好落实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15〕86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浦政发〔2016〕14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及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有关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所有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标准给予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应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岗补贴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企业同时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法〔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浦江县就业处申请岗位补贴,填写《浦江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及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裁员名册、失业保险缴费凭证。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2015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受理时间为该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后每年6月份为申报时间,超过申报期不再受理。人力社保部门要每年集中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今日浦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财政局根据人力社保局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资金。
五、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资料,如有退休、死亡、入伍、升学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企业有任何瞒报、虚报、造假、欺诈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款项,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该企业稳岗补贴的申报资格。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补贴,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应将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到县就业处。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将纳入用工监测范围,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以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确保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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